臺南市私立哈波特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381日至1147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3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

(二)中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

(三)小班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

(四)幼班110年9月2日至111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止;第2學期自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期間

2歲(學齡)

3歲(學齡)

4歲(學齡)

5歲(學齡)

備註

學費

學期

21000

21000

21000

21000


雜費

6000

5500

5500

5500


材料費

1000

1000

1000

1000


活動費

900

900

900

900


午餐費

1100

1100

1100

1100


點心費

1000

1000

1000

1000


學期收費總額

81000

78000

78000

78000


交通費

一個月

單趟900元 / 雙趟 1600 

非補助項目

延長照顧服務費

一個月

時間: 17時 00 分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18時 00分

收費方式:

每□半小時或▓ 1小時:50 元,每月最高收費限750 元

非補助項目

家長會費

一學期

無家長會長

非補助項目

保險費

一學期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非補助項目

校外教學費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非補助項目

註: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本園為準公共幼兒園,收費將按準公共幼兒園規定如下:

1.家長每月繳費第1胎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以上1,000元。(不包括交通費、保險費、延長照顧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其餘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

2.低收、中低收入戶幼兒「免繳費用」,全數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費用

四、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請勿自行撕下,簽名後請交回整份予各班老師)

113學年第一學期  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通知單

班級:                              幼兒姓名:                 

□ 本人已詳閱並知悉同意通知單各項內容及說明。

                                            家長簽章:                   

 
 

哈波特幼兒園  113.08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13學年度臺南市私立哈波特幼兒園-收退費基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