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哈波特幼兒園收退費基準
施行日期: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一、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2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
(一)大班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
(二)中班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
(三)小班108年9月2日至109年9月1日。
(四)幼班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
三、教保活動起迄日:第1學期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止;第2學
期自113年2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四、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收費項目 | 期間 | 2歲(學齡) | 3歲(學齡) | 4歲(學齡) | 5歲(學齡) | 備註 |
學費 | 學期 | 21000 | 21000 | 21000 | 21000 | |
雜費 | 月 | 6000 | 5500 | 5500 | 5500 | |
材料費 | 月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活動費 | 月 | 900 | 900 | 900 | 900 | |
午餐費 | 月 | 1100 | 1100 | 1100 | 1100 | |
點心費 | 月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學期收費總額 | 81000 | 78000 | 78000 | 78000 | ||
交通費 | 一個月 | 單趟900元 / 雙趟 1600 | ||||
延長照顧服務費 | 一個月 | 時間: 17時 00 分過後開始收費,最晚服務時間 收費方式: 每□ 半小時或 ▓1小時:100 元,每月最高收費 限1900 元 | ||||
家長會費 | 一學期 | 無家長會長 | ||||
保險費 | 一學期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
校外教學費 | 次 |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註: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四、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